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《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》,是中共党史上第一次修改党章。1923年6月12—20日,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恤孤院后街31号(现恤孤院路3号)召开。与会人员38名,代表全国420多名党员。20日下午,大会通过了由陈独秀、毛泽东、蔡和森、张太雷、瞿秋白、马林等人参加起草的党章,即《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》。
三大党章共六章三十条,分别为党员、组织、会议、纪律、经费和附则。和二大党章相比较,基本继承了二大党章的结构和内容,只是个别条文作了改动。在党员部分,严格了党员入党手续,新党员入党由原来的“须由党员一人介绍”改为“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”,表明对发展新党员更加慎重。此外,第一次规定了新党员的候补期(劳动者三个月,非劳动者六个月),分别规定候补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;首次提出党员可以自请出党,当然,“须经过区之决定,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,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,如违时,由区执行委员会采取适当手段对待之” 。在组织部分,改变以前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人数,由二大党章的“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,并选候补委员三人”,修改为“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之,并选候补委员五人”,以适应党的队伍不断扩大的要求。
三大还通过了《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》,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规定中共中央组织机构、职权分工、工作制度的法规性文件。从内容上讲,中央委员会的组织条款应属党章,但三大采取单项法规形式对中央领导机构的体制机制、工作程序作出规定,表明对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