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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,及时向客户提供科学、公正、准确、可靠的检验报告,请客户明确下列规定:
1、 送检的样品应符合检验工作要求,并具有代表性,检测结果仅对来样负责。
2、 客户应在业务办公室与收样人员洽谈,样品不得直接送交检测人员。
3、 客户送样应首先填写“委托样品委托书”,填写时字迹清楚,不得留有空白项,内容不清楚的项可填“不详”或遵收样人员嘱,双方对样品状态、样品量、检验项目、检验要求、保密性要求等内容确认无误后,收样人员方可办理登记收费手续。所填写的信息应真实、合法,委托(送样)人对样品及相关信息真实性负责,因不实信息导致的后果,本所不负任何法律责任。
4、 一般情况下,自收费之日起,15个工作日内交付检验报告;加急样品5个工作日内交付检验报告。
5、 客户对检验报告如有异议,请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提出(以邮戳为准),逾期不再受理。申诉不成立时,须另支付复检费。